药学院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作者: 时间:2014-12-17 点击数:

药学院综合办公室保管的“吉林大学药学院”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的,是代表我院职责、权力和印信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一、印章的刻制 自药学院建立之日起,凡工作中所需刻制印章,由吉林大学统一刻制。具体程序是:综合办向校级主管部门报送拟刻章的请示,并说明印章的规格,画出图样,由综合办开具介绍信,到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印章刻好后,先在学校综合档案馆备案,由学校校办发出印鉴启用通知,办理领用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违者必究。 新印章启印用时,不发启用通知,旧印章交相应部门封存。
二、印章的保管 吉林大学药学院各类印章及综合办印章由综合办设专人负责保管。各类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保险箱内,专门加锁,号码要保密。印章保管人员接收新印章,必须登记或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掌管印信的秘书人员应坚守岗位,若暂时离开办公室,需委托同办公室的秘书暂时监管。吉林大学药学院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和机关以外使用。印章要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盖的清晰、端正。
三、印章使用的基本要求
1. 各单位使用吉林大学药学院印章、院领导名章,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经综合办审核,办理用印登记手续(填写用印日期、内容、发往单位、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后,方可用印。
2. 凡需要留有归档的材料应按规定向药学院综合办公室交全,不交全者,不予盖印。
3. 凡是药学院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齐年盖月)。盖印时要精神集中,保证环形字组成横排,字体端正无斜,清晰美观。凡文末落款与印章名称不一致者,拒绝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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