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2-17 点击数:

一、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国家电力部门规定,线路总负荷量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导线连接方式、设置方式和保险装置,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二、安装电气设施,更换电源线路,必须由电工按技术操作规程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迫使电工人员违章作业和擅自安装。
三、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防火科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电证,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
四、教学、科研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电器设备通电时不准离人,要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电源插座固定在墙壁上,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个电源,严禁多机公用一个电源。
六、电动电热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电器设备周围散落物要及时清除。
七、照明灯具、电闸、开关不得固定在木质可燃物上,照明灯不准靠近可燃烧物,重点实验室照明灯度数限制60瓦内,一切照明灯具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烧物遮挡。不准在电源线上拴绳挂衣物。
八、办公室、教室、资料室、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热类设备。
九、禁止乱接输电线路电源开关要保持完好,缺损和毁坏要及时更换。
十、严禁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保险丝与用电设备电量相匹配,不超过额定电流。
十一、因工作需要设置电炉、电热器、电暖风、电热水器等电气设备,由药学院申请,经校防火科审查,办理用电证,方可购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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