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2-17 点击数:

一、凡用火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科室申报,学校防火科审批,合格后颁发用火证,持证动火。
二、各种用火必须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看管、定安全措施。做到人走火灭。
三、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严禁用易燃液体点火。
四、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室外用火。
五、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内使用明火烧水、制作食品。
六、煤气炉盘不得直接放在木质桌椅和木质地板上,不能靠近可燃物。
七、煤气、液化气使用,严格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加强管理,发现漏气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防止电火花打火引燃气体和发火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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