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2021年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21-10-12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参评的各类成果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文章必须是现刊。


     第二章 评定办法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考核主要依据个人业绩水平、导师综合评价、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三个因素进行评定。

1.学术成果(均以公开出版为准)

本人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权重分数分别为:国家级10分,省部级7分,地市级(含校级)5分。参与导师及其他各类课题研究的不加分。

每篇SCI索引文章:第一作者权重分值14分(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4/n)、第二作者权重分值6分、第三作者权重分值4分、第四作者及以上权重分值2分,综述文章前二名权重分值均为2分。

每篇EI索引文章:第一作者权重分值10分(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0/n)、第二作者权重分值4分、第三作者权重分值2分、第四作者及以上权重分值1分,综述文章前二名权重分值均为1.5分。

每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权重分值5分、第二作者权重分值2分、第三作者权重分值1分;

每篇一般期刊:文章前二名权重分值均为1分。

每篇中文综述、翻译类文章:前两名权重分值均为1分。

以上学术成果不包含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文章,参加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权重分值5分,展板3分,其他论文集收录论文权重分值2分;国内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权重分值3分, 展板2分,论文集收录论文权重分值1分。

参编专著:国家级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参编的研究生不分编者顺序,权重分均为6分。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参编的研究生不分编者顺序,权重分均为4分。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参编的研究生不分编者顺序,权重分均为2分。不是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加分。

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权重分值7分、第二发明人权重分值5分、第三发明人权重分值3分、第四及以上权重分值1分;

文章的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吉林大学药学院,作者排名的计算方法是,导师排在最后的,按实际排名顺序为准;导师姓名排在前面的,扣除导师后计算排名。

2.参评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并获得名次者,一等奖权重分值5分、二等奖权重分值3分、三等奖权重分值1分。

3.在学期间,研究生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权重分值5分,省部级荣誉称号权重分值4分,校级荣誉称号权重分值3分,院级荣誉称号权重分值2分。

4.参评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及其他奖励活动等并获奖者权重分值2分。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等只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再累计加分。

5.导师对学生的实验能力、科研素质等予以评价。权重分值满分30分。

6.学生所在科室(实验室)教师集体对该学生的日常表现予以综合评价。权重分值满分10分。

7.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权重分值满分5分。

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籍制度、考风考纪制度、请销假制度、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宿舍制度、安全用火用电制度等,不故意拖欠学费和宿舍费。违反者单项否决,取消评奖资格。

8. 积极参加学校、学部各类文体活动者,每次权重分值0.2分;积极参加学院各类文体活动者,每次权重分值0.1分。参加文体活动并获得奖励者,学校、学部级一等奖权重分值3分、二等奖权重分值2分、三等奖权重分值1分,未标注等级奖项按三等奖记;学院级一等奖权重分值1分、二等奖权重分值0.5分、三等奖权重分值0.2分,未标注等级奖项按三等奖记。“参加”和“获奖”不累计加分。

在校担任主要研究生学生干部(含研究生助管)的学生,根据具体工作表现,最高分7分。

    研究生会主席:权重值7分

    研究生会副主席:权重值5分

    研究生会部长:权重值3分

    研究生会副部长:权重值2分

    研究生会部员:权重值1分

    药学院助管:权重值5分

    兼职辅导员、朋辈辅导员:权重值3分

    班长:权重值3分

    专业负责人:权重值1分

    党支部书记:权重值5分,副书记权重值3分

    团支部书记:权重值3分

有多个职位的学生,只取两个职位记,第一职位权重值100 %,第二职位权重值50 %。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1. 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

2.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3. 研究生在学年期间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附则


第七条 学位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基本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吉林大学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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