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第120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退休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含五级、六级职员)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2.以上人员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3.上述政策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该时间点之前已满五十五周岁且未退休的女干部,执行学校原有的延聘政策;已退休的相关人员,不予追溯。
4.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年满五十五周岁的相关人员,应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选择是否退休,如选择退休,须提交退休申请,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备案;如不提交退休申请,学校视其选择六十周岁退休。今后陆续达到五十五周岁的相关人员,如选择退休,应于当月15日之前提交退休申请。
5.各附属医院应严格执行此政策。
6.如上述内容与学校原有退休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吉 林 大 学
2015年6月10日